免费高清无人区9完整版开元视频
地区:亚美尼亚
  类型:明星
  时间:2025-06-23 00:00:11
剧情简介

“这些规定都说明了相关维修费、换表的费用都应该由燃气公司来承担,所以那460元是违规收取的。”杨先生说,得知情况后,他随即联系了燃气公司,要求退回460元的收费,但遭到了拒绝,“他们说我的燃气表是人为损坏的,这个费用就该由我来承担,但问题是他们维修的时候就把坏表带走了,是不是人为损坏的也没办法证明。”

该通知还规定,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杨先生说,他在与邻居聊天时得知,自2020年12月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规定,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我的诉求已经不是(退回)460元了,而是拿到判决书,让燃气公司把过去这些年收的大家的钱都退回来。”杨先生说,“我也希望我的这项诉讼能起到带头的作用,减少燃气公司把自己该承担的费用转嫁到用户身上的情况。”

4月30日,杨先生起诉霸州市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一案正式开庭审理。杨先生称,庭上昆仑燃气公司承认收取了460元的费用,但仍坚称是由于用户使用不当,导致燃气表损坏。该案未当庭宣判。

据杨先生介绍,2023年12月,他家中的燃气表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他联系了霸州市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该公司派遣了工作人员上门维修,“工作人员说要缴纳460元的维修费才能维修,不付钱就不能修,当时冬天冷离不开燃气, 我就交钱修了,他们还给我开了收据”。

“关于煤气表更换收费的事情,我发抖音后引起了很多人关注,评论区里很多霸州人称遇到这样的情况,燃气表坏了被收费维修。”杨先生称,多次要求退款未果后,他起诉了燃气公司。

事后,杨先生曾向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但未获解决。他称:“市场监管局去问燃气公司,燃气公司说是我人为损坏的,人为损坏的就是自费更换。”

免费高清无人区9完整版开元视频他称,2023年12月,霸州市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在上门更换故障燃气表时,向他收了460元的维修费。他事后得知,2020年12月国家发改委就曾发文,取消燃气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燃气表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和燃气公司沟通未果,今年2月18日,杨先生向霸州市法院起诉燃气公司,案件被受理。杨先生说,起诉后,3月21日,燃气公司曾联系他希望调解解决此事,并同意退回460元的维修费,但他没有同意。

针对上述情况,5月6日,澎湃新闻记者致电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正在调查此事,相关情况要等有结果后才能给予回复。

此外杨先生发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自2023年12月18日起,杨先生开始在自媒体账号上发布自己的遭遇,他称,很多网友纷纷留言,称自己也经历过这样的收费,“评论区里很多霸州人称遇到这样的情况,燃气表坏了被收费维修”。

5月7日,澎湃新闻记者致电霸州市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燃气表维修是否收费需要工作人员上门查看情况后决定,“国家要求表具的使用寿命是十年,如果超过十年的话,可以预约免费更换表具,或者联系当地统一免费更换。如果是自主更换,或者是人为损坏导致需要更换,就需要工作人员上门鉴定,再决定是否收费”。

4月30日,杨先生起诉霸州市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一案在霸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未当庭宣判。杨先生称,法庭上,燃气公司坚持称燃气表系用户使用不当损坏,需自费更换。

4376842次播放
265660人已点赞
70317人已收藏
明星主演
极限漂移练习
摩托特技动作
大富翁之新宝莲灯
最新评论(16+)

超级射箭比赛

发表于8分钟前

回复 将球踢远点 : ✥专家:武力涉台势必遭受难以承受后果


红牌下场

发表于8分钟前

回复 疯狂坦克车2无敌版 : 这部《免费高清无人区9完整版开元视频》三亚快艇把游客丢海里?官方回应✦


外星蠕虫入侵无敌版

发表于6小时前

回复 开心的上班族6 : 刘亦菲新剧四集吻27次引争议

猜你喜欢
免费高清无人区9完整版开元视频
热度
389204
点赞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男子骑完共享单车随手扔路边 #我的家乡正在遭受特旱# “雷公”儿子被拐案宣判 广东人水帘洞桑拿房二选一

Copyright © https://m.51kaos.com/movie/aswuml 版权所有 苏ICP备11039785号